江苏南通中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03执225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公安县。
被执行人:江苏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海洪镇。
法定代表人:徐忠,董事长。
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6月29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20)湘0103民初62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我院于2022年4月11日受理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截至本裁定之日止,被执行人江苏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工资276030元并支付利息29351元,迟延期间的履行利息13766元(以27603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计算,自2021年6月29日起暂计算至2022年4月10日止),承担案件受理费5440元,执行费4768元,合计329355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江苏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29355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胡 益
审 判 员  周卫红
审 判 员  张 红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童豪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