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通中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南通三建集团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03执2258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江苏南通三建集团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海洪镇。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南通三建集团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作出的(2020)湘0103民初62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工资32030元、利息3469.92元(以尚欠工资3203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自2020年7月2日起暂计算至2022年4月13日)、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526.89元(以尚欠工资32030元为基数,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自2022年1月8日起暂计算至2022年4月13日)、诉讼费600元、执行费449元,以上合计37075.81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十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江苏南通三建集团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7075.81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周卫红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彭幼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