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火蓝电气有限公司

启东市启建贸易有限公司与江苏启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火蓝电气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182民初2547号之一
申请人:江苏火蓝电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084392872A,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新坝镇江城路**。
法定代表人:*东风,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启东市启建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1MA1MCGFG4B,,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汇龙镇中邦上海城****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江苏启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11388337938,住所地,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汇龙镇人民中路**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苏火蓝电气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启东市启建贸易有限公司、江苏启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申请人申请,本院依法查封启东市启建贸易有限公司、江苏启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江苏火蓝电气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现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另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启东市启建贸易有限公司、江苏启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50000元或等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