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182民初2547号
申请人:江苏火蓝电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084392872A,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新坝镇江城路28号。
法定代表人:*东风,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启东市启建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1MA1MCGFG4B,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汇龙镇中邦上海城11幢6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江苏启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11388337938,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汇龙镇人民中路68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苏火蓝电气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启东市启建贸易有限公司、江苏启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火蓝电气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启东市启建贸易有限公司、江苏启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保全金额85万元。申请人江苏火蓝电气有限公司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函形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确保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启东市启建贸易有限公司、江苏启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5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