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火蓝电气有限公司

江苏火蓝电气有限公司与中建中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91民初770号

原告:江苏火蓝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新坝镇江城路28号。

法定代表人:乔东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居伟,江苏驰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保福,江苏驰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建中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开发区董村路87号。

法定代表人:彭飞荣,该公司总经理兼董事。

原告江苏火蓝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中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立案。原告江苏火蓝电气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火蓝电气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行为,系当事人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火蓝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800元,减半收取计6400元,由江苏火蓝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夏志阳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 助理  王诗桐

见习书记员  周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