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鄂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宜城市大宇钢材销售部、***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684执116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宜城市大宇钢材销售部,住所地宜城市光彩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684MA4BCEH81E。
经营者李家亮,男,生于1977年2月25日,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
被执行人***,男,生于1965年8月26日,汉族,住宜城市。
被执行人湖北鄂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住所地武汉市汉**纱帽街汉南大道**用代码:914201133034264471。
法定代表人刘晓珍,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北鄂武建设工程有限公
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8月19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湖北鄂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42001250048052501207_1账户内余额人民币87251.00元。被执行人履行了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的,引用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湖北鄂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42001250048052501207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7251.0
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向东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邬少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