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鄂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湖北世龙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8民终3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世龙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钟祥市胡集镇丽阳村**。
法定代表人:余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辉,钟祥市胡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文斌,宜城市小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成,湖北秉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鄂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纱帽街汉南大道**。
法定代表人:田志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彦,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涛,公司职工。
上诉人湖北世龙化工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北鄂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2020)鄂0881民初25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北世龙化工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7日,以与被上诉人***、湖北鄂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湖北世龙化工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北世龙化工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857元,减半收取928.5元,由上诉人湖北世龙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金春吉
审判员  李国林
审判员  王 冉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刘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