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鄂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宜城市大宇钢材销售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684执116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宜城市大宇钢材销售部,住所地宜城市光彩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684MA4BCEH81E。
经营者李家亮,男,生于1977年2月25日,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
被执行人***,男,生于1965年8月26日,汉族,住宜城市。
被执行人湖北鄂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住所地武汉市汉**纱帽街汉南大道**用代码:914201133034264471。
法定代表人刘晓珍,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宜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鄂0684民初2908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湖北鄂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湖北鄂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
银行42001250048052501207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7251.00
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向东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邬少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