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鄂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宜城市大宇钢材销售部与钟国华、湖北鄂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0684民初3207号
原告:宜城市大宇钢材销售部。住所地:宜城市光彩市场***栋*****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684MA4BCEH81E。
经营者:李家亮。
被告:钟国华,男,196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户。住湖北省宜城市。
被告:湖北鄂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南区纱帽街汉南大道***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33034264471。
法定代表人:刘晓珍,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宜城市大宇钢材销售部与被告钟国华、湖北鄂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30日立案。原告宜城市大宇钢材销售部于2018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城市大宇钢材销售部在被告已自动履行给付义务后,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宜城市大宇钢材销售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4570元,减半收取计2285元,由宜城市大宇钢材销售部负担。
审判员  李边防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王雪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