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鄂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湖北鄂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8民申40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男,196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文斌,宜城市鄢城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湖北鄂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汉南大道3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33034264471。
法定代表人:田志敏,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彦,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涛,公司职工。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湖北世龙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钟祥市胡集镇丽阳村十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81714631218P。
法定代表人:余飞,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辉,钟祥市胡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湖北鄂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鄂武公司)、湖北世龙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2020)鄂0881民初25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再审审查期间,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审查,当事人在和解协议中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的除外。本案中,鄂武公司提交了其与***、世龙公司三方在二审期间签订的《和解协议书》及该协议履行完毕的相关证据。该《和解协议书》系三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亦对该协议的真实性无异议,合法有效。协议约定:钟祥市人民法院(2020)鄂0881民初2582号判决确认鄂武公司支付***工程款1135254.42元,世龙公司在欠鄂武公司工程款1168518元范围内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鄂武公司自愿同意在世龙公司所欠工程款中减少41135元工程款,该减少的41135元工程款由***承担。即:鄂武公司支付***工程款1094119.42元,世龙公司在欠鄂武公司工程款1127383元范围内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世龙公司在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时,先保留扣除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履行债务通知书确定的***拖欠汤勤案的70万元,并按襄城法院要求划转该款,剩余394119.42元代***支付给农民工;世龙公司承担连带给付***工程款后,尚应给付鄂武公司工程款33263.58元。该协议第四项约定,本协议书为(2020)鄂0881民初2582号民事判决书的和解协议,即该和解协议为对原判决的履行。根据鄂武公司提交的履行该和解协议的相关证据,襄樊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行案件财产交接单证明世龙公司于2021年2月1日交付执行款70万元;支付农民工工资明细及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证明2021年2月4日,经***、世龙公司法定代表人余飞签名同意,世龙公司分别支付11名农民工工资共394119.42元;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证明2021年2月4日,世龙公司向鄂武公司转款33263.58元。以上证据证明,世龙公司已经按照三方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给付工程款1127383元,和解协议已经实际履行完毕,且***并未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的权利,其不享有再审利益,故本案再审审查程序依法应予终结。
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审查***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纯棉
审 判 员 张青云
审 判 员 苏红玲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熊婷婷
书 记 员 周 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