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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经济开发区新桥某某工厂、上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黄山市分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002财保31号
申请人:黄山经济开发区新桥***工厂,住所地安徽省黄山经济开发区新潭镇仙林村铁路涵洞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000MA2R17D459
经营者:程威,男,1985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
被申请人: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黄山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新潭镇梅林村东湖壹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0MA2RBDU44H
负责人:郑龙泉,经理。
被申请人: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旭日街道办信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17814612983
法定代表人:郑禄富,总经理。
申请人黄山经济开发区新桥***工厂于2021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黄山市分公司、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愿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黄山经济开发区新桥***工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黄山市分公司、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270元,暂由申请人黄山经济开发区新桥***工厂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中荣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汪 薇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