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赣1121民初372号
原告: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旭日街道办信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17814612983。
法定代表人:郑禄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多录,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上饶市广信区石人乡**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石人乡**村九塘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61121ME3004622F。
负责人:潘火旺,该村民委员会村支部书记。
原告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饶市广信区石人乡**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多录到庭,被告上饶市广信区石人乡**村村民委员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尚欠原告工程款403,641.75元;2、判令被告欠付工程款应付原告的利息暂从2010年1月27日至2020年11月30日止,利息按月利率1.5%、1%计算,共计704,684.47元,(自2020年12月1日开始按所欠款总额月利率1.5%计算至付清全部欠款之日止);上述二项合计1,108,326.22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8年10月3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石人乡**村委会办公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依据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工程全面竣工,且经原告及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双方对工程量进行了结算并经上饶县审计局对工程价款进行了审计,经审定工程总价款为664,377.15元,工程验收结算后,被告先后支付了原告工程款260,735.4元,尚欠工程款403,641.75元至今未付。对此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清偿所欠的工程款,而被告却以各种理由予以推托。综上,被告未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履行给付工程款的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同时也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理应清偿所欠工程款并应承担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1、原告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原告诉讼主体适格;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二份,证明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施工合同,且约定了工程价款结算方式,工程款支付时间、违约责任等事项;3、上饶县审计局工程审计报告和工程结算表各二份,证明原告承建的工程结算并经审定的最终工程总价款为1,970,228.72元的事实;4、工程款明细表二份,证明被告已付工程款1,566,586.97元,尚欠原告工程款403,641.75元的事实;5、支付工程款明细表一份,证明原、被告对工程款的支付情况进行核对无误的事实;6、利息结算单一份,证明被告尚欠工程款应付各阶段利息总计704,684.47元。
被告上饶市广信区石人乡**村村民委员会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上饶县石人乡**村民委员会现更名为上饶市广信区石人**村村民委员会。2008年10月3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为上饶县石人乡**村民委员会,承包人为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上饶县石人乡**村委会办公楼工程,工程地点石人乡**村,工程内容办公楼三层,建筑面积456.10㎡,土建工程。工程承包范围基础、主体、屋面等土建工程和铝合金窗、金属门安装工程。开工日期2008年11月1日,竣工日期2009年4月30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180天。合同价款254,891.38元。专用条款第六条第26款工程款(进度款)支付:1、屋面封顶后三天内支付乙方合同价款的40%;2、主体砌筑完成后五天内支付乙方合同价款的30%;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十天内支付乙方合同价款的28%,剩余2%的质量保修金待质保金预留期满后一次性付清;4、附属工程、配套工程、其他零星工程的价款在其验收结算审核后十天内全部付清;5、以上各阶段应付工程,若发包方未按上述的约定支付,则从逾期之日起按所欠款每月1%的标准计付承包方利息等条款。合同签订后,原告对涉案工程进行施工,2010年元月17日竣工并通过验收。2010年2月6日,原、被告双方又签订一份建设施工合同,发包人为上饶县石人乡**村委会,承包人为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名称上饶县石人乡**村部(办公室)装修工程,工程内容办公楼一至三层的内外装饰装修和电气安装工程,建筑面积约456.10㎡。承包范围一至三层楼地面工程、内外墙面和天棚面油漆工程、门窗和天棚吊顶及家俱等装饰装修工程以及电气安装工程。开工日期2010年3月1日,竣工日期2010年4月15日,合同总日历天数46天。合同价款191,199.25元。专用条款26条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1.楼地面地板砖铺贴完工后七天内支付合同价款的20%;2.内外墙面、天棚面油漆工程和门窗工程完工后七天内再支付合同总价款的20%;3、工程完工竣工验收合格后除预留合同价款3%的保修金外,其余工程价款在经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全部付清。第十条35.1发包人未按合同支付工程进度款,则从各阶段欠付工程进度款之日起,分别按各欠付进度款总额每月1.2%标准在每季度末计付承包人利息。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则从逾期之日起,全部所欠款按每月2%的标准在每季度末计付承包人利息等条款。合同签订后,原告就涉案装修工程施工完毕。于2013年9月10日上饶县审计局对涉案办公楼土建、装饰及附属工程结算进行了审计,对被告送审的工程审计后土建部分工程造价427,866.89元,装饰部分审计后工程造价230,010.26元,双方对审计结果均无异议。2019年1月13日,原、被告双方经过核对确认村办公楼土建工程造价427,866.89元,村办公楼装修工程造价230,010.26元,村容村貌整治工程造价306,266.37元,铁路坂道路护坡及排水工程造价416,221.98元,合计1,380,365.5元,已付工程款976,723.75元,尚欠工程款403,641.75元。其中办公楼装修款支付20,735.4元,尚欠209,274.86元。庭后原告又递交一份被告还款单据,确认被告于2020年3月12日支付原告工程款5万元,至今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353,641.75元,该款至今未付,经原告多次催取未果,遂诉至本院。
庭后就欠付工程款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被告对欠付工程款数额353,641.75元不持异议,称因资金确实困难,要求分期分批归还,并认为没有能力支付利息。原告要求未支付的工程款从审计结束10天后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双方对利息是否支付意见不一,最终调解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按照合同履行义务后,有权要求被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工程价款。双方合同约定,土建工程完工竣工验收合格后十天内支付合同价款的28%,前期70%按进度付款,剩余2%的质量保修金待质保金预留期满后一次性付清。现该工程竣工验收并进行审计结算已满7年,被告应全部返还建设工程质量保修金,未付的工程款理应全额支付。同理装饰装修工程款也应支付。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合同约定土建欠付工程款按所欠款每月1%标准计付承包人利息,装饰装修部分工程款逾期支付按每月2%标准计付利息,现原告自愿将欠装修工程款利息调整为按月利率1.5%标准计付,并要求从审计审核10天后起算,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纠纷系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仍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上饶市广信区石人乡**村村民委员会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53,641.7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209,274.86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以144,366.89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计,从2013年9月2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776元,减半收取7,388元,由被告上饶市广信区石人乡**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判决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判员 史海燕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蔚蔚
交纳执行款及上诉的告知事项:
判决生效后,请于履行期限届满前将执行款交本院(账户名称: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上饶银行城西灵山支行,账号:20×××75)。
如不服本判决,在递交上诉状同时向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农业银行江西省上饶市饶东支行,账号:36×××14);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