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1104民初4677号
原告:江西品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旭日街道办信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1781461298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上饶市广信区石人乡人民政府,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石人乡郑家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609210147738135。
法定代表人:***,该乡乡长。
原告江西品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饶市广信区石人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9日立案。原告江西品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品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74元,减半收取2,437元,由原告江西品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林 真
二〇二二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