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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严某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赣1104民初212号 原告:江西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3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 原告江西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日立案。原告江西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24年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西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张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