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0603执保70号
申请人:鹰潭市贝融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白露乡双凤街(江西贝融循环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厂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22576110309Y。
法定代表人:古力围,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荣财,江西赣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鹏,江西赣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鹰潭金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中童镇鹰潭余江眼镜产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00685992603R。
法定代表人:曾兵辉,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鹰潭市贝融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鹰潭金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鹰潭市贝融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鹰潭金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25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鹰潭市贝融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在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该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鹰潭市贝融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鹰潭金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25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熊新光
人民陪审员 刘仁凤
人民陪审员 吴秀花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杨启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