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112执164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4年3月5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4年10月10日出生,住江西省鹰潭市。
被执行人:鹰潭金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县中童镇鹰潭余江眼镜产业三路以东君悦名父1号楼113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00585992603R。
法定代表人:余军发。
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作出的(2020)赣0112民初36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鹰潭金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鹰潭金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32000元,扣留、提取其相应收入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邓仰方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 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