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金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会与某某、鹰潭金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12民初3979号
原告:**会,男,1990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名旺,系新建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工作者。
被告:***,男,1984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余江县。
被告:鹰潭金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县中童镇余江眼镜产业三路以东君悦名府**楼113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00685992603R。
法定代表人:余军发。
原告**会诉被告***、被告鹰潭金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会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会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会负担。
审判员  刘汐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欣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