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金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鹰潭金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12民初3983号
原告:***,男,1989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
被告:***,男,1984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余江县。
被告:鹰潭金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县中童镇鹰潭余江眼镜产业三路以东君悦名府**楼113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00685992603R。
法定代表人:余军发,职务: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鹰潭金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曹晓庆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熊 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