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12民初3981号
原告:***,男,汉族,1976年10月18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名旺,系南昌市新建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1984年10月10日生,住江西省余江县。
被告:鹰潭金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县中童镇鹰潭余江眼镜产业三路以东君悦名府**楼113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00685992603R。
法定代表人:余军发。
原告***诉被告***、鹰潭金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张 敏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胡怡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