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金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鹰潭金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12民初3981号

原告:***,男,汉族,1976年10月18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名旺,系南昌市新建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1984年10月10日生,住江西省余江县。

被告:鹰潭金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县中童镇鹰潭余江眼镜产业三路以东君悦名府**楼113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00685992603R。

法定代表人:余军发。

原告***诉被告***、鹰潭金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张 敏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胡怡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