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粤西地质工程勘察有限公司

湛江市万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湛江粤西地质工程勘察院等与某某、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粤高法民申字第272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湛江市万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大道南6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领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领会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湛江粤西地质工程勘察院。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康宁路51号1栋一楼。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敏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院员工。
一审被告:***,男,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
一审被告:***,男,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
再审申请人湛江市万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州公司)、湛江粤西地质工程勘察院(以下简称粤西勘察院)因与一审被告***、***建设工程勘察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湛中法民三终字第3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二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万州公司申请再审称,1.粤西勘察院的代理人***持加盖了难以分辨真伪的公章的《申请勘察工程结算函》,请求我司将工程款支付至***账户的行为,依法已经构成表见代理,二审法院错误认定本案事实,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撤销;2.本案争议的法律事实涉嫌犯罪,二审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二审法院违反了法律程序,应予纠正。综上,万州公司认为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予以再审。
粤西勘察院申请再审称,1.二审改判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违约金明显错误;2.我院诉请支付违约金约10万元是按方法计算,而非按数额计算;3.万州公司以勘察费已支付给***为由拒绝付款,已构成违约,应按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综上,粤西勘察院认为一审判决正确,二审改判错误,请求依法予以再审,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勘察工程合同纠纷。根据万州公司、粤西勘察院的再审申请事由,本案的争议焦点归纳为:1.***请求万州公司付款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2.二审法院是否违反了法律程序;3.二审改判违约金计算标准是否错误。
经一、二审查明,万州公司与粤西勘察院于2011年9月8日签订一份《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以下简称涉案合同),约定将位于徐闻至海岸路段207国道西侧徐闻万洲皇府花园地质勘察工程(以下简称涉案工程)给粤西勘察院进行地质勘察施工,按实际完成工作量结算。合同发包人处盖万州公司印章,代表人**签字;合同勘察人处盖粤西勘察院印章,代表人***、***签字,粤西勘察院印章上有单位的开户行、账号等内容。涉案工程于2011年10月7日施工完毕,粤西勘察院于同月23日向万州公司提交了《岩土工程勘察报告》,该报告的编录、审核及领导等人员中均无***。2011年10月,***向万州公司提交《申请勘察工程结算函》,要求结算工程款141624元,并附其个人银行账号。万州公司于2011年11月3日分两次向***付清工程款,***出具了收款收据。一审法院根据粤西勘察院的申请,委托广东申鼎司法鉴定所进行司法鉴定,该鉴定所于2014年9月11日作出鉴定意见:印章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所盖印。
关于***请求万州公司付款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问题。所谓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但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法律规定被代理人应负授权责任的无权代理。表见代理是否成立,需要判断相对人客观上是否有合理的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以及相对人主观上是否善意且无过失。(一)关于相对人客观上是否有合理的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即***的行为是否具有足以使万州公司相信其有收取涉案合同款项代理权的表象。首先,涉案合同签订时,***虽然作为代表人签名,但加盖有粤西勘察院印章,且该印章上有单位的开户行、账号等内容,因此万州公司明确获知粤西勘察院的合同开户行、账号等;其次,涉案工程施工完毕后,粤西勘察院提交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中的人员中均无***出现,且在整个工程的合同签订、施工,以及报告的编写,都是另一合同签订人***,因此***作为涉案工程的实际负责人更有理由成为工程款的收取人;再次,***向万州公司提交的《申请勘察工程结算函》中,仅附其个人银行账号,该账号与合同上的单位开户行、账号不符;最后,万州公司向***付清工程款后,收款收据由***而非粤西勘察院出具,既不符合建设行业的交易习惯,也不符合双方合同履行的实际情况。综上,仅***的行为并不具有足以使他人相信其有收取合同款项代理权的表象。(二)关于相对人主观上是否善意且无过失,即万州公司付款给***,是否具有合理信赖以及并无疏忽大意情形。本案双方当事人均是理性“经济人”的法人,因此对行为人是否具有代理权的审查判断能力必然更加专业。本案中,***仅在涉案合同的签订时出现过,其在涉案工程结算中并不能代表粤西勘察院,因此在其以个人名义要求万州公司支付工程款,且收款账号与合同上单位账户不一致的情况下,万州公司理应产生合理怀疑,并可以与粤西勘察院联系等多方式确定***是否有代理权,而万州公司没有审慎核查,轻易相信***有代理权,显然存在过失。(三)关于***持加盖了伪造印章的结算函是否强化了表见代理的认定问题。由于表见代理的功能实际上是一种利益和风险的平衡,让被代理人承担其既无法控制又与其毫无关系的表见代理责任,是有悖公平原则的。所以代理权表象的产生,应与被代理人行为直接相关且在其风险控制能力范围内。本案中,***持加盖了伪造印章的结算函向万州公司请求付款,并不在粤西勘察院的风险控制范围内,粤西勘察院也没有能力避免,因此其并没有足够的可归责性。另外,在代理权表象不足,万州公司可以采取远低于粤西勘察院预防成本的措施进行核实,进而避免发生争议的情况下,万州公司的不作为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综上,本案中***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表见代理,因此万州公司支付给***的工程款不能视为支付给粤西勘察院。一审法院判决万州公司支付工程款给粤西勘察院于理有据,二审法院予以维持并无不妥,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二审法院是否违反了法律程序,即本案争议的纠纷是否不属于经济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本案为建设工程勘察工程合同纠纷,对于案件基本事实双方都没有争议,因此本案属于经济纠纷案件。本案中部分当事人虽涉嫌犯罪,但万州公司和粤西勘察院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并不受影响,因此二审法院依法审理本案并未违反法律程序。万州公司再审申请称二审法院没有驳回起诉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属于程序错误,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二审改判违约金计算标准是否错误问题。二审法院认为双方合同约定的每超过一日应偿付未支付勘察费的千分之一逾期违约金标准过高,且违约金计算数额超过了粤西勘察院起诉时的诉请,进而改判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违约金,合理合法,本院予以确认,在此不再赘述。
综上,万州公司和粤西勘察院再审申请均没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湛江市万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湛江粤西地质工程勘察院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闵睿
审判员***
审判员秦旺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