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闽0921民初408号
原告:***,男,197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星龙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中国核工业华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云龙山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洋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舟山市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半塘里**
法定代表人:竺佩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2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div>
原告***与被告中国核工业华兴建设有限公司、舟山市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38元,由***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魏艳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