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国核工业华兴建设有限公司、舟山市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闽0921民初408号

原告:***,男,197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星龙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中国核工业华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云龙山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洋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舟山市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半塘里**

法定代表人:竺佩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2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div>

原告***与被告中国核工业华兴建设有限公司、舟山市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38元,由***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魏艳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