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首兴建设有限公司

宁夏首兴建设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宁0105执207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宁夏首兴建设有限公司(原宁夏力丰市政景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某。
委托代理人:勉某,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银川市西夏区贺兰山西路街道办事处。
负责人:胡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夏首兴建设有限公司(原宁夏力丰市政景观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银川市西夏区贺兰山西路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8月3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577415.65元,执行费18174元(已缴)。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500000元,下剩款项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宁夏首兴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宁夏首兴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宁0105执207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晓辉
审判员  谢 旭
审判员  高俊梅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