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首兴建设有限公司

宁夏首兴建设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宁0381执1531号 申请执行人:宁夏首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金凤区正源南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银川)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宁夏青铜峡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宁夏青铜峡市青铜峡镇. 法定代表人:马坤,该管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管委会办公室副主任,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管委会规划建设局副局长,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夏首兴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夏青铜峡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宁0381民初1667号民事调解书和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3614837.46元及利息50万元,共计4114837.46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6896元、案件申请费43817元。2023年1月19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一、被执行人宁夏青铜峡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支付申请执行人宁夏首兴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3614837.46元及利息50万元,共计4114837.46元;二、被执行人宁夏青铜峡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于2023年2月28日前支付200万元,2023年3月31日前支付下剩款项,如有一期未按时足额支付,则被执行人需按欠款数额以日万分之一点七五为标准支付***行金(自2022年10月1日起,计算至下剩案款付清为止);三、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宁夏银行账户×××、中国建设银行账户×××的冻结;四、案件受理费26896元于2023年3月31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案件申请费43817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宁0381民初166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