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首兴建设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宁0402财保26号 申请人:**,宁夏同心县人,住宁夏同心县,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朔方(中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1,宁夏固原市人,住固原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申请人:宁夏首兴建设有限公司(*****市政景观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000984900433。 法定代表人:**2。 申请人**于2022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本院依法对被申请人宁夏首兴建设有限公司(*****市政景观有限公司)在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的(2022)宁0402执584号(政景观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案件中的应收执行款450万元依法采取冻结保全措施。为此,申请人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中心支公司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PZPP22640108330000000445),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中心支公司向本院出具了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自愿为申请人的保全行为以450万元为限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以防止被申请人**1、宁夏首兴建设有限公司转移财产,保障胜诉后生效裁判文书能够得到顺利执行为由,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留)被申请人宁夏首兴建设有限公司(*****市政景观有限公司)在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2022)宁0402执584号执行案件中应领取的执行案款450万元(冻结期限自2022年6月7日起至2023年6月6日止)。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暂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