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皖05民终83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54年9月14日生,承包鱼塘从事养殖业,住马鞍山市雨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鞍山长江地质工程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江东大道中段1500号。
法定代表人:胡生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筱玮,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上诉人马鞍山长江地质工程公司企业承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2019)皖0503民初37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2019)皖0503民初371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2589元、马鞍山长江地质工程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2589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朱学强
审判员*婕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