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503民初3714号
原告:***,男,汉族,1954年9月生,住马鞍山市雨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博,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丰,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鞍山长江地质工程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法定代表人:赵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益民,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敏敏,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马鞍山长江地质工程公司企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徐志红
人民陪审员 吴明哲
人民陪审员 朱功文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刘 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