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长江地质工程有限公司

***与马鞍山长江地质工程公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503民初3714号

原告:***,男,汉族,1954年9月生,住马鞍山市雨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博,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丰,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鞍山长江地质工程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法定代表人:赵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益民,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敏敏,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马鞍山长江地质工程公司企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徐志红

人民陪审员  吴明哲

人民陪审员  朱功文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刘 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