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521执140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马鞍山长江地质工程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江东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1505133897。
法定代表人:赵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益民,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敏敏,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4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
申请执行人马鞍山长江地质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皖0521民初26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马鞍山长江地质工程公司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马鞍山长江地质工程公司代偿款1882331元、利息275303.1元及逾期利息(自2019年6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并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25271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方式对被执行人存款、证券、车辆、房产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对发现的有零星存款的银行账户进行冻结,后本院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在约谈时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其表示无异议,并同意对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的案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皖0521民初26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郭振东
审判员 沈传隆
审判员 水从忠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薛正方
书记员邰迎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