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5民终8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鞍山长江地质工程有限公司(原马鞍山长江地质工程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江东大道中段1500号。
法定代表人:**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海润天睿(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4年9月1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马鞍山长江地质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企业承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2日作出(2019)皖0503民初3714号民事判决,***、马鞍山长江地质工程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作出(2021)皖05民终835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发回重审。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25日作出(2021)皖0503民初3156号民事判决,马鞍山长江地质工程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4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马鞍山长江地质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马鞍山长江地质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2021)皖0503民初3156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起诉;
三、准许马鞍山长江地质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2589元,减半收取11295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2589元,减半收取11295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钟 源
审判员 ***
审判员 蔡 超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