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祥辰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江阴鼎峰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与济南祥辰科技有限公司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无(2021)鲁01民辖终37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民辖终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阴鼎峰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何峰,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济南祥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济阳区。
法定代表人:胡宪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焱、郭文娟,山东荟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何峰,男,1972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
上诉人江阴鼎峰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济南祥辰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何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2020)鲁0125民初277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江阴鼎峰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2020)鲁0125民初2774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管辖。事实与理由: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虽然提供了产品购销合同,合同上约定了管辖法院,但上诉人认为该合同只是传真件,在真实性无法确定的情况下就直接认定管辖法院在济阳区人民法院有失公允。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恳请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维护上诉人合法权益。
济南祥辰科技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第九条约定:“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如果发生争议,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若不能解决争议,供需双方均可向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具体明确,且不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为有效约定。被上诉人依照约定向需方所在地的原审法院起诉,原审法院管辖本案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李庆斌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石 慧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