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93民初296号
原告:四川普瑞赛斯信息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荣华南路366号3幢1单元1807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
被告:什邡同冠教育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什邡市元石镇箭台村13、14、15、18组。
法定代表人:吕阳。
原告四川普瑞赛斯信息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什邡同冠教育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2019年4月8日,原告四川普瑞赛斯信息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普瑞赛斯信息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普瑞赛斯信息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622元,由四川普瑞赛斯信息技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