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8民初33971号
原告:北京方正世纪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18号20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北京方正世纪信息系统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普瑞赛斯信息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荣华南路366号3幢1单元1807号。
法定代表人:**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四川普瑞赛斯信息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人事专员。
被告:***,女,198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北京方正世纪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普瑞赛斯信息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孙丽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方正世纪信息系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方正世纪信息系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普瑞赛斯信息技术咨询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亦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方正世纪信息系统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王懿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