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三业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三业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成都金希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13民初2365号
原告:成都三业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红阳华金大道二段610号。
法定代表人:陈绍其,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西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金希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金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兴盛西路二号一栋九楼三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成都三业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金希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三业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三业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成都三业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