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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彭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徐州市鑫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苏0391执70号
申请执行人徐州市彭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黄山镇前王村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徐州市鑫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轻工路西侧彭场社区大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徐州市彭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徐州市鑫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徐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7日作出(2014)开民初字第1382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标的为19385.00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向有关部门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房产。
本院认为,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未能有效执结,经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开民初字第13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白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