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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铜山区蓝海运输队、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等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12民初13435号
原告:徐州市铜山区蓝海运输队(普通合伙),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利国镇利国村。
执行事务合伙人:王道海,该运输队队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强,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解放南路246号。
负责人:唐士立,该公司经理。
被告:徐州市彭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黄山镇前工村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孙鹏。
原告徐州市铜山区蓝海运输队(普通合伙)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徐州市彭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州市铜山区蓝海运输队(普通合伙)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且未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州市铜山区蓝海运输队(普通合伙)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周斌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陈洁
书 记 员 张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