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12民初13435号
原告:徐州市铜山区蓝海运输队(普通合伙),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利国镇利国村。
执行事务合伙人:王道海,该运输队队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强,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解放南路246号。
负责人:唐士立,该公司经理。
被告:徐州市彭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黄山镇前工村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孙鹏。
原告徐州市铜山区蓝海运输队(普通合伙)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徐州市彭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州市铜山区蓝海运输队(普通合伙)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且未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州市铜山区蓝海运输队(普通合伙)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周斌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陈洁
书 记 员 张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