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03执保132号
申请人:徐州市彭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送达地址徐州市泉山区山语世家B9楼四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禾***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徐州中央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徐州市彭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徐州中央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488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当于人民币488000元的其他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被申请人的财产线索:账号10×××85,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云龙支行。申请人已就其申请财产保全向本院提供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承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徐州中央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88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名下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保全费2960元,申请人徐州市彭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已缴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 判 员 席 莹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