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28民初1139号
原告:***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金乡县文峰路东段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8MA3MFEK266。
法定代表人:张旭,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纲,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遵考,金乡金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临沂德盛达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住所地金乡县金泰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70828300006165。
负责人:周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叶,山东恒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德盛达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临沂北城新区沂蒙路与天津路交汇处金猴北城名局**楼906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678122773D。
法定代表人:邵海军,执行董事。
原告***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德盛达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临沂德盛达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原告***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63元,财产保全案件申请费720元,共计1683元,由原告***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朱熙明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雷丹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