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华通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国泰华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晋1002执1537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国泰华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8年5月18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西国泰华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所欠款无能力偿还,申请执行人山西国泰华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执行员闫荣
执行员左斌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马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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