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康伟工程陶瓷有限公司

**与无锡市锡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苏02行终8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代理人顾秋荣,无锡市惠山区振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市锡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亭街道二泉中路139号。
法定代表人孙伟,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郭家伟,该局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锡州中路1号。
法定代表人王维,该区区长。
委托代理人钱立群,该区司法局工作人员。
原审第三人无锡康伟工程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锡山经济开发区芙蓉西四路31号。
法定代表人王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金锋,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无锡市锡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被上诉人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政府、原审第三人无锡康伟工程陶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伟公司)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2018)苏0211行初22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又以与原审第三人康伟公司达成案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撤诉行为系其自愿,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彭国顺
审判员  马 云
审判员  卢文兵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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