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0902执1121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苏迅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南站东路66号月湖银座3F-20号,组织机构代码:704847584。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宁波市苏迅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解放东路106号,组织机构代码:693873487。
法定代表人**国。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苏迅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市苏迅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总额59800元。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宁波市苏迅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市苏迅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被执行人宁波市苏迅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已偿还首期欠款20000元,剩余欠款按约定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浙0902执1121号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张灯
审判员周志明
二〇二〇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