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河市峰悦瑷珲旅游有限公司

黑河市峰悦瑷珲旅游有限公司、房朝晖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黑11民终934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黑河市峰悦瑷珲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黑河市爱辉区中央街266号办公楼3层。
法定代表人:*国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婷婷,黑龙江民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房朝晖,男,196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河市爱辉区幸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黑河市峰悦瑷珲旅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房朝晖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2021)黑1102民初13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房朝晖已双方已经达成庭外和解,由黑河市峰悦瑷珲旅游有限公司给付房朝晖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
工资差额98,000元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一审起诉。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房朝晖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黑河市峰悦瑷珲旅游有限公司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爱辉区人民法院(2021)黑1102民初1394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房朝晖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房朝晖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房朝晖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代柳怡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敬爽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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