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祥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明华机械有限公司租赁分公司与重庆祥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09民初10617号
原告:重庆明华机械有限公司租赁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祥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明华机械有限公司租赁分公司与被告重庆祥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重庆明华机械有限公司租赁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明华机械有限公司租赁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弋萌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张圆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