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渝0109民初1132号
原告:重庆明华机械有限公司租赁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岗镇嘉德大道盈田光电工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059882642U。
法定代表人:王华明,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祥,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祥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天澜大道****9-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355719452T。
法定代表人:刘小平,职务不详。
原告重庆明华机械有限公司租赁分公司(以下简称明华租赁分公司)诉被告重庆祥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力建设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袁晓翔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明华租赁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祥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祥力建设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明华租赁分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尚欠的租金57510元;2、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3倍支付违约金9968.65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因项目建设需要,与原告签订了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高空作业平台,并约定了租金计算方式、支付时间等内容。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履行提供高空作业平台的义务,但被告却迟延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现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尚欠租金未果,遂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祥力建设公司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9年2月2日,原被告签订工程设备租赁合同,约定由原告提供高空作业平台给被告使用,被告支付相应的租金。双方还约定,承租方每月应根据租金结算单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支付。截至到2019年12月21日,被告欠原告租金85250元未支付。2020年1月8日,被告支付了40000元,尚欠45250元未支付。
另查明,被告于2019年3月将原名重庆祥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更名为重庆祥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述事实,有租赁合同、对账单、租金结算单以及原告的当庭陈述等载卷为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承租人应按照约定支付租金。原、被告签订物资租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亦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根据原告举示的对账单、结算单,可以认定被告尚欠45250元租金未支付。关于明华租赁分公司要求的延迟支付的违约金9968.65元,本院认为过高,依法调整为35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重庆祥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给原告重庆明华机械有限公司租赁分公司租金45250元,延期支付违约金3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重庆明华机械有限公司租赁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486.98元,减半收取743.49元,由被告重庆祥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袁晓翔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