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祥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明华机械有限公司租赁分公司与重庆祥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09民初820号
原告:重庆明华机械有限公司租赁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家岗镇嘉德大道盈田光电工谷41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059882642U。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告:重庆祥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天澜大道11号30幢9-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355719452T。
原告重庆明华机械有限公司租赁分公司与重庆祥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重庆明华机械有限公司租赁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明华机械有限公司租赁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敏
书记员*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