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葛市城建投资有限公司

长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长葛市城建投资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1)豫1082行审13号
申请执行人:长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长葛市泰山路8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长葛市城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东区葛天大道北侧财税大楼7楼,统一社会代码91411082MA3XE93G3G。
申请执行人长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长自规执罚(2020)18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四项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的陈述申辩权未满三个工作日即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且告知被执行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以提起行政复议的机关错误,故长自规执罚(2020)18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长葛市城建投资有限公司非法占用349853.02平方米土地程序违法,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不准予强制执行长自规执罚(2020)18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四项所确定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或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审判员*彩霞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