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物鑫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洛阳元硕重工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391民初1075号
原告:洛阳物鑫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址洛阳市涧西区景华路30号。
法定代表人:**富。
被告:洛阳元硕重工设备有限公司,住址洛阳市高新区丰李镇民营工业园(洛阳洛龙区贠庄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魏莉。
原告洛阳物鑫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洛阳元硕重工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案诉讼中原告于2018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阳物鑫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王凯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