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物鑫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洛阳物鑫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洛阳市阿帕奇电动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豫0305执56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洛阳物鑫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景华路30号。
法定代表人:**富。
被执行人:洛阳市阿帕奇电动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洛宁县涧口乡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洛阳物鑫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洛阳市阿帕奇电动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的(2019)豫0305民初2210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我院于2020年4月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于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要求其于三日内如实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既未履行法律义务,也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为此,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执行措施,于2020年7月15日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办理了拘留手续,因暂时未找到被执行人,拘留未实施。
立案至今,本院通过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分别于2020年4月1日、2020年6月30日、2020年7月23日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工商登记、证券等财产提起了3次总对总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0年4月18日,本院在洛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信息,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信息。我院于2019年6月4日在洛宁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洛宁县××线××南侧明珠××西的土地,证号:洛宁县××号,申请人申请暂不处置该土地。2020年5月20日,本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洛宁县××线××南侧明珠××西进行现场调查,被执行人已不再经营。依据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我院于2020年7月10日向洛宁华鑫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洛阳市阿帕奇电动车有限公司在洛宁华鑫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应收款项。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向人民法院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案执行标的为1928204.41元及利息等,执行到位0元。经过以上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应当自收到或知道人民法院终结执行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