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0311执764号
申请执行人:洛阳物鑫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洛阳市涧西区。
被执行人:洛阳麦达斯铝业有限公司,住洛阳市伊滨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洛阳物鑫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洛阳麦达斯铝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豫03破申15号民事裁定书受理郑州市豫中轻金属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坤电力有限公司对洛阳麦达斯铝业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对被执行人洛阳麦达斯铝业有限公司进行破产重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豫0311执76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