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305民初2596号
原告:洛阳物鑫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景华路30号。
法定代表人:**富,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6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系洛阳物鑫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洛阳天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宜阳县产业集聚区。
法人代表:**。
原告洛阳物鑫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天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立案。原告洛阳物鑫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向其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的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洛阳物鑫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