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物鑫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洛阳物鑫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洛阳市阿帕奇电动车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豫0305执恢10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洛阳物鑫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景华路30号。
法定代表人:**富。
被执行人:洛阳市阿帕奇电动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洛宁县涧口乡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洛阳物鑫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洛阳市阿帕奇电动车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9)豫0305民初22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
我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于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要求其于三日内如实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既未履行法律义务,也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为此,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的强制执行措施和司法罚款措施。
立案至今,本院通过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分别于2021年1月18日、2021年4月14日、2021年5月17日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工商登记、证券等财产提起了3次总对总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有余额;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信息和证券信息。
2021年2月3日,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房产信息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房产信息;本院在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洛宁县新安虎线××南侧明珠××西(洛宁县国用(2015)第0002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该土地面积为106667.2平方米,土地价值远超本案执行标的,故暂无法超标的处置。
本案执行标的为2020329.41元及利息等,执行到位0元,尚余2020329.41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经过以上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应当自收到或知道人民法院终结执行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