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物鑫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洛阳物鑫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河南金大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121民初2706号
原告:洛阳物鑫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景华路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56118103825。
法定代表人:周林富。
委托代理人:杨建卫,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金大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21772188306R。住所地:舞阳县南环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汤顺利
原告洛阳物鑫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金大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提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阳物鑫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南金大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39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孔伟宏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李晓燕
书 记 员 张萌萌